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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莫日根苏都、巴德玛热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莫日根苏都,巴德玛热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被执行人莫日根苏都,女。被执行人巴德玛热给,女。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莫日根苏都、巴德玛热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