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法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莫日根苏都、巴德玛热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梅,莫日根苏都,巴德玛热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梅,女。被执行人莫日根苏都,女。被执行人巴德玛热给,女。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与被执行人莫日根苏都、巴德玛热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艳梅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