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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名下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