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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彩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彩琴,艾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签发人复核人审核人拟稿人党秀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曹彩琴(曾用名曹琴),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洛川县交口镇延安石油化工厂职工,现住延练2区37号楼12楼A2(未到庭)。被执行人艾小琴,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永坪炼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石油小区26号楼803室。曹彩琴申请执行艾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艾小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小琴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彩琴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减掉已付利息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5元、执行费2900元。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曹彩琴与被执行人艾小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艾小琴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50000元,2015年5月13日支付100000元,2015年8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彩琴剩余案件款。现被执行人艾小琴已向申请执行人曹彩琴给付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322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