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溪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先锋,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溪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