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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书森与巴彦县交通运输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孙书森,住巴彦县。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孙书森的起诉状,诉称其系1997年被分配到巴彦县交通运输局的退伍军人,巴彦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接收后没有落实具体工作单位,2005年国企改制,交通局把我们未能安置的转业兵虚拟挂靠到其下属已倒闭企业巴彦港航运公司,模拟该企业下岗职工,实施挂靠并轨。我认为交通局的行为是变相拒收,甩安置包袱,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巴彦县交通局的挂靠并轨行为,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孙书森要求撤销交通局挂靠并轨行政行为,此行政行为已被巴彦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巴政复通(2014)6号文件以通知的形式撤销。所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书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国军审判员  吴海峡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