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代得寿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得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4号罪犯代得寿,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代得寿犯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元。2009年1月1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0分。取得车工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床操作��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分184.2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宣传报道员,2015年2月12日因其参加的QC小组被命名为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获记功一次,2015年2月11日因设备改造成绩突出获记功一次。缴纳罚金1000元,家庭系村里特困低保户。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得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