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勇,胡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陈文勇。委托代理人:黄春生。被告:胡世明。本院在审理陈文勇与胡世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文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