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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勇,胡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陈文勇。委托代理人:黄春生。被告:胡世明。本院在审理陈文勇与胡世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文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