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樊本志与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本志,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樊本志,居民。被执行人于建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樊本志与被执行人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8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8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