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樊本志与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本志,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樊本志,居民。被执行人于建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樊本志与被执行人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8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8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