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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树生与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生,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杨树生,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尚喜平。原告杨树生诉被告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树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杨树生承担。审 判 员  唐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