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江松诉被告王振南、王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江松,王振南,王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刘东,男。原告江松,女。被告王振南,男。被告王闯,男。原告刘东、江松诉被告王振南、王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江松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且对方已赔偿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