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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江松诉被告王振南、王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江松,王振南,王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刘东,男。原告江松,女。被告王振南,男。被告王闯,男。原告刘东、江松诉被告王振南、王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江松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且对方已赔偿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