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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佳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佳,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唐佳,199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小蓬岗村陈屋组。法定代表人于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佳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9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一次性支付带薪年休假1115元,经济补偿金6814元,共计7929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48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燕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