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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方松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774号罪犯方松,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方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松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7月因未完成当日定额任务,欠产5%被扣0.5分;2014年8月因其他违反规范行为被扣0.5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吴呈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