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向明与王向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向明,王向萍,王向光,费铭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明,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瑶(王向明之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汉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萍,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强禺,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光,男,1951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铭华,男,194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春华,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春梅。上诉人王向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向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向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向明、费铭华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向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