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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向明与王向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向明,王向萍,王向光,费铭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明,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瑶(王向明之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汉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萍,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强禺,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光,男,1951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铭华,男,194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春华,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春梅。上诉人王向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向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向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向明、费铭华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向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