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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