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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润生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李泽林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润生,李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润生,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繁峙县人,捕前住。2002年至2011年12月任固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繁峙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13年12月6日经繁峙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暂时停止繁峙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马润生人大代表职务。2013年6月28日,经报请繁峙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辩护人弓福生,男,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泽林,小名李全娃,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繁峙县人,捕前住临汾市尧都区。1995年至2011年12月任固庄村会计。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5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辩护人段俊泽,男,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润生、李泽林贪污、马润生职务侵占一案,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4)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润生、李泽林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以(2014)忻中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润生、李泽林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