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锋与孙联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锋,孙联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联社。再审申请人许锋因与被申请人孙联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已经查明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但在责任认定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雇佣关系来划分。自己不是故意摔伤,虽然自己没有上车取样的义务,但在当时孙联社没有派人跟车的情况下,自己主动承担此项义务是为了孙联社的利益,孙联社也没有告诫过取样的事不用自己管。孙联社没有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应该全部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自己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审已经认定许锋上车取样的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许锋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快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loz一loz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loz二loz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loz三loz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的法律的;loz四loz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loz五loz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loz六loz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