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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8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时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楼房一座(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归原告所有,现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房贷结算手续,并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在审理中,原告提供证据并经质证如下: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离婚及财产分配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所诉房屋的地理位置情况。上述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进行质证,因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结合本案综合情况,均具证明力。结合以上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9月11经昌图县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座落在某省某市某某区18#4单元501处,建筑面积74.31平方米住宅(被告名),购楼合同号HS-457号,尚未办理房照,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对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及房贷结算手续,被告不予协助。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昌图县民政部门达成离婚登记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座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被告即应当有协助原告办理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及房贷结算手续,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时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