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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幸五毛与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五毛,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幸五毛。被执行人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小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三九。申请执行人幸五毛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另案执行正在处置过程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债权可参与分配。故申请执行人幸五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幸五毛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