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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双印、杨姣翠与杨海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印,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印。申请执行杨姣翠。被执行人杨海军。申请执行人李双印、杨姣翠与被执行人杨海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且申请执行人李双印、杨姣翠同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刘振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