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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杰诉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杰,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XX杰,公主岭市人.被告张华,公主岭市人。原告XX杰与被告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