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益权与周利群、胡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购买布料,总计货款10600元,已支付3600元,尚欠原告货款7000元未支付。原告主张被告胡某某系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货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枫君审 判 员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