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民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公证处、杜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嘉善县公证处,杜毅,吕明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平、胡辉,上海市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公证处。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城北路广源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根其,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俊,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明敏。上诉人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县公证处、杜毅、吕明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苍南县三旗纸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灿审 判 员  杨海荣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