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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93号原告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家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