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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健与吴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吴磊,吴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磊,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吴亮,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吴磊、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