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金彩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鉴湖路27号。负责人:娄卫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彩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特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彩玉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明珠花园8幢601室、18幢10室的房产中清大厦0102室房产[8幢601室建筑面积269.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100.26平方米,含固定装修,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4第G07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18幢10室商铺建筑面积27.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16.4平方米,含固定装修,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4第G07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