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