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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陆保文与刘海艳健康权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保文,刘海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陆保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海艳。陆保文与刘海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建平县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建建民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陆保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陆保文申请再审称,1、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刘海艳不是为阻止陆保文殴打李海宝将李海宝面部抓伤,抓伤面部起不到阻止作用,这是厮打行为。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陆保文对自身的伤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原审法院计算赔偿标准错误。本院认为,对2012年4月22日纠纷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刘海艳为阻止陆保文殴打李海宝,将陆保文的头面部抓伤,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判决刘海艳赔偿陆保文部分医疗误工等费用也正确。综上,陆保文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保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尚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