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民、邹颖,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负责人秦新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昊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铭昊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铭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梅审 判 员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