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与惠继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惠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3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被执行人:惠继君,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继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继君的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