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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上海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贵。委托代理人王天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高亮。原告上海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上海路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