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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行立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九江、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江,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磁行立字第22号原告李九江。原告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00年我与郭俊强轻伤一案,郭俊强姨夫王志新在公安局工作,王志新和法院刑庭法官龙继富串通,把郭俊强的,一个犯罪人随意变更户口,还要刑法何用。2004年实验学校抢占我们土地,公安局副局长王秀民带领数十名干警和上千名文教系统工作人员,抢占我们的土地还殴打我们群众,公安局答复不实,还讲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07年我进京上访,磁县公安局用无须有的罪名寻衅滋事将我逮捕,称我在北京寻衅滋事,要那管辖有何用,想抓谁抓谁,还可栽赃陷害。请求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误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九江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