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珍与杨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杨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珍,女。被执行人杨文霞,女。申请执行人王珍与被执行人杨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91号民事调解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141号执行裁定书的指定执行,于2014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对案件以往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由申请执行人王珍提供被执行人杨文霞的财产状况。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珍与被执行人杨文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文霞所欠申请执行人王珍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30元,杨文霞自愿将神木县麻家塔乡赵苍卯煤矿股份40万元折抵所欠王珍本金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593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