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桂荣与刘广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荣,刘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荣,女,生于1953年4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十里铺工农村,证件号码610303195304122421。被执行人刘广民,男,生于1950年9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58号,证件号码610303195009092434。本院在执行吴桂荣与刘广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折价款90150元,另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1299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判员赵小豹人民陪审判员刘虎林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