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田某,农民。上诉人田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5)曲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起诉人田某与苗保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现起诉人田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苗保书在白寨信用社存款13.74万元、苗保书于××××年至1996年在白寨信用社的存款归起诉人所有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遂裁定不予受理田某的起诉。田某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苗保书于××××年结婚,2008年离婚,因苗保书大量隐藏财产,信用社拒不向法院提交证明,导致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现有证据证明苗保书在白寨信用社存款13.74万元,还有存款已过保存期,有证明是法院和信用社拖延时间耽误的。上一次诉讼,上诉人在上诉时带的诉讼费不够,就将诉讼请求13万元改成1万元,接到通知后法官说过了期限,不让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所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在(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处理,该判决书已生效。现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