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刘立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新。上诉人刘立国与被上诉人陈立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6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立国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立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立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