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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淑芹与刘清桂、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芹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清桂、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0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交纳执行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7日缴纳执行款15427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淑芹与被执行人刘清桂、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