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九光申请执行张云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光,张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707-1号申请人王九光。被申请人张云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张云刚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