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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欧××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欧××,农民。被告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