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欧××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欧××,农民。被告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