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程伟军与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陈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伟军,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陈志军,李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伟军。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端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军,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志军。原审被告:李夏英。上诉人程伟军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志军、李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柳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伟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伟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61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程伟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