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