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兴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兵。委托代理人柯昌荣。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彭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扬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