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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冠鲁公司与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宸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50-2号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成,董事长。地址:平邑县南环路路北建设路西被申请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太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保全20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苹果用(2010)第123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新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