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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宋永学与宋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学,宋全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宋永学,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全志,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学与被告宋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