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宋永学与宋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学,宋全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宋永学,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全志,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学与被告宋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