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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简浩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浩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B幢501。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东,系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晶晶,系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简浩金,成年,农民。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浩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拖欠的水电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小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