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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天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天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40号罪犯陈天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天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87.8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5日入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天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3次,建议本院对陈天顺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天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3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天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天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