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赵仁枝、贾国印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枝,贾国印,贾风领,贾国玉,贾国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7号原告赵仁枝,女,汉族,住南皮县。原告贾国印,男,汉族,住南皮县。原告贾风领,女,汉族,住南皮县。原告贾国玉,男,汉族,住南皮县。原告贾国卫,男,汉族,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潘静,女,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负责人史云松,职务为经理。委托代理人鄢鸣俊,该公司职员。王丽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枝、贾国印、贾风领、贾国玉、贾国卫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