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瑞琼,余宗泽与余志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琼,余宗泽,余志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178号原告:胡瑞琼,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余宗泽,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胡瑞琼(余宗泽的母亲),身份同前。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王兵(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志均,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琼、余宗泽与被告余志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琼、余宗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瑞琼、余宗泽负担。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