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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秦松华、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华,秦松华,黎伟,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华。被执行人秦松华。被执行人黎伟。被执行人黎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华与被执行人秦松华、黎伟、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松华、黎伟、黎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14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龙文成审判员  龙文成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