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剑平与翁爱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77号申请执行人翁剑平。被执行人翁爱美,;。申请执行人翁剑平与被执行人翁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温州市瑞安市范围内无产权登记。2015年5月5日至5月6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5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5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翁爱美在浙江炜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另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清莲小区8幢203室房屋[产权证:00058753号,无楼盘],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翁爱美名下,但该屋2002年转让给郑建胜。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926弄5号501室房屋[产权证号:卢2002008421,该屋已贷款抵押中]登记在被执行人翁爱美名下,已另案拍卖中。被执行人翁爱美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执行金额达1000多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翁爱美享有的公司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均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翁爱美名下的上海房屋,现在另案拍卖中。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