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补才与丁晋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补才,丁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王补才。被执行人丁晋武。申请执行人王补才与被执行人丁晋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