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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补才与丁晋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补才,丁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王补才。被执行人丁晋武。申请执行人王补才与被执行人丁晋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